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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公益诉讼“替补性赔偿”为生态环境“撑腰”

时间:2022-09-13 10:45:32 来源:   点击数:

“检察机关和林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采取替补性方式履行赔偿义务,既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又可以让我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这个办法好!”杨某在接到判决时无不感慨地说。

早在2018年3月至12月,杨某等5人在禁猎期内使用设置电网、放药等方式非法猎捕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斑翅山鹑1171只、原鸽30只、蒙古兔464只,全部出售获利。2019年3月,会宁县检察院在审查杨某等5人涉嫌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时发现此案线索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鉴定,杨某等5人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造成生态损失价值达1217120元。会宁县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后,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杨某等5人赔偿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价值合计121712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鉴于杨某等5名被告人系会宁县贫困地区农民,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力赔偿高额的生态资源损失,会宁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林业和草原局充分沟通,共同探索在会宁县建设占地面积1000亩的会宁县生态公益修复基地,主要用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被告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修复和生态环境受损无法恢复等情况下,进行异地补植复绿替代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2020年8月3日,会宁县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会宁县检察院与杨某等五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蔺某当庭赔偿生态损失4320元;被告人杨某等其余4人在会宁县生态公益修复基地种植侧柏树苗35609株,替代赔偿生态价值损失1212800元;被告人杨某等5人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截止目前,杨某、武某等5人自觉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武某等3人已完成异地补植复绿的义务,杨某因补植复绿面积较大,将在3年内完成。

“对于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侵害后果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成行为人赔偿损失。在赔偿方式上,建立替代性生态修复模式,既使生效判决具有可执行性,也能助力地方乡村振兴。”办案检察官介绍。

会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县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模式,建设生态公益修复基地,成功创建替补性赔偿模式。通过替代性植树造林的方式,使高昂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具有可执行性,有效落实了赔偿义务,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使公益诉讼赔偿落到实处,又为违法行为人减轻经济负担,对维护贫困群众利益、服务脱贫攻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该案被评为“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