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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时间:2021-06-17 09:00:12 来源:   点击数: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2020年以来,为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把检察监督在阳光下,白银市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检察听证工作,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的监督,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听证案件全部定纷止争,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20207月,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焯在全省守初心、担使命,集中排查整治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推进会上,要求全省政法机关借鉴白银市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听证、公开宣告的经验做法。

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102场次,公开听证的案件中拟不起诉案件76件,刑事申诉案件5件,公益诉讼3件,民事监督和民事支持起诉案件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9件,国家司法救助3件,羁押必要性审查2件。

(一)建机制,保证公开听证规范化运行。一是高位推动抓运行。把公开听证列为一把手工程,去年6月在工作基础较好的平川区院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示范引领、现场推进,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运行。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制订完善《公开听证工作规范》等5项工作制度,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检察机关做出终结性决定的案件全部纳入公开听证范围,使公开听证成为了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办案方式。二是精心规划抓建设。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要求,两级院投入150万元推进检察听证室规范化建设,融入现代科学技术,细化席位设置标准,凸显公开听证活动的庄严性。三是严格程序抓规范。根据案件性质,进一步细化申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侦查监督、拟不捕、不起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等9类案件的公开听证具体流程,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守。案件公开听证后,一律进行公开宣告,共开展公开宣告174场次。

二)重效果,实现公开听证实质化运行。一是检察长带头主持听证。两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主持公开听证28场,占听证案件总数的26.7%。在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带头示范下,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公开听证工作,听证案件呈现数量、质量、效果稳步提升、蓬勃发展的态势,有力宣传展示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注重多方参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社会公众等第三方积极参与听证,发表意见建议,增强办案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先后有代表委员115人次、人民监督员125人次、基层组织人员127人次、律师136人次、基层组织代表56人次参加了公开听证,听证员开诚布公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听证格局。承办检察官在听证后充分参考各方意见,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需提交检委会决定的,将听证笔录连同案件卷宗一并送交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对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为案件的最终决定提供全方位的决策依据。三是充分释法说理。将公开听证重点点聚焦在化解涉法矛盾、修复受损关系、促进社会治理上,重点选取辖区内社会反响强烈、矛盾纠纷复杂、容易引发上访、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对24件群众控告申诉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案件做出决定后,控告申诉群众均息诉罢仿。四是突出听证重点焦点。以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知情权为前提,根据案件特点实行不同的听证模式。如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将公开听证重点聚焦在涉嫌犯罪情节轻重、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是否退赔、是否获得谅解等问题上;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将公开听证重点聚焦在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是否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等方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将公开听证重点聚焦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影响案件顺利侦查等方面;在刑事申诉案件中,将公开听证重点聚焦在申诉理由是否有依据,原判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方面。

   (三)抓落实,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运行。一是强化公开听证考核。发挥检察机关业绩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公开听证适用率纳入检察官和基层院业绩考核内容,并将第三方参与作为检察官司法办案效果考核的重点加分项,增强承办人的公开听证意识,引导其在办案中积极运用听证程序,做到应听证尽听证二是不断提升业务素养。面对公开听证对检察官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挑战,加大培训力度,开展业务竞赛,组织考察学习,增强检察官的证据意识、审查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说理透彻易懂,全面提升检察官通过公开听证办理案件的能力水平。三是通过公开听证推进社会治理。要求办案人员树立大局意识,把公开听证作为服务发展大局的一项具体措施来抓,定期对公开听证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报送社会治理报告5份,向相关部门发送检察建议10份,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住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住某某,男,系被害人。2018年9月26日18时许,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客车,与住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乘坐被害人阎积林)相撞,致住某某受伤。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住某某肋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头颅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住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靖远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甘0421刑初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靖远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涉嫌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发现被害人住某某重伤二级,家庭又困难,遂向住某某宣讲了国家司法救助政策。2020年9月8日,住某某向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靖远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住某某家庭贫困,头部已做了两次手术,政府给予临时救助,但是生活经济来源仍有限,符合救助条件。

2020年9月27日,该院举行了住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案件承办人向参会人员详细阐述了司法救助案件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和司法救助的理由。参会听证员在听取案件介绍后,围绕案件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救助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件被救助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为帮助解决申请人住某某生活困难及后期的治疗费用,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8日提请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审批,2020年10月12日审核批准同意给予住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6.8万元,同年10月24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给予住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6.8万元。

办案效果

该案是白银市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首案,为推行检察听证在各类案件中的适用提供了范例。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既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救助公平公正公开、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提升救助成效的有效方式。该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景泰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位于景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三和国际购物广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的街道上存在盲道铺设不规范、中断、被车辆占用的情形,给残障人士出行造成不便,存在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景泰县检察院通过对辖区内主要干道的盲道进行排查、询问盲人后遂决定立案调查并向上级院汇报,通过市院与县院共同走访调查、调取证据、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如下事实:一是城区内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盲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部分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二是部分盲道未及时进行维修和养护,存在缺损、中断情形,部分盲道上面长期堆放杂物;三是705公路旁的街道上存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靠,占用盲道,甚至有“僵尸”车辆长期占用盲道的情形;四是个别居民小区、人民医院等地附近的街道上存在盲道上建设变电箱、电线杆的情形。经市院批复,景泰县检察院向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城区内盲道存在不规范的情形进行系统整改。

因本案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景泰县检察院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召集住建、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经与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沟通,对其职责、盲道被侵占、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存在的隐患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会后,相关行政部门认真研究部署,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目前盲道整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景泰县检察院将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效果,抓住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需求的最大公约数,不断提升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真正实现有爱无“碍”,让残疾人士放心出行!

   办案效果

一座城市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细节的关注,体现着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管理者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依法管理和修建,保障视障人士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利益。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让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是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这一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体现了对民生的关注和检察自觉。

王某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王某,被不起诉人,系在校高三学生。某日,王某与同班同学王某志因打扫卫生争抢拖把而发生争执,继而用拳头相互殴打对方头面部。王某头面部受伤后到医院检查治疗,事后伤情轻微不要求做伤情鉴定。王某志受伤后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该案系两名高三同班同学因争抢拖把打扫卫生而发生争执造成受害人耳膜穿孔轻伤二级的事实。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都在高三读书,马上要参加高考,学业紧任务重,因该案对双方当事人学业都有所影响,被不起诉人王某情绪不太稳定,心结打不开,跟受害人之间继续存在矛盾激化的势头,为不影响二人学业,为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促成和解,承办检察官决定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汇报分管领导后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靖远县检察院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承办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以案释法,辨析说理,被不起诉人王某在公开听证会上向受害人进行了真诚道歉认错愿意赔偿相关损失,受害人表示谅解,受害人及其家属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检察机关从轻处理王某,高考后嫌疑人家长希望能对受害人伤情再次进行复查,被不起诉人王某表示全力配合,为化解争议打下良好基础,会后双方当人在检察官主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在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借助外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班主任参加听证,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让双方当事人对检察官的办案方式看得见听得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真正体现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办案效果

1.通过召开听证会深入宣传了检察机关围绕“案结事了人和”目标,靖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实践释法说理、矛盾化解、息诉罢访,在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的情况下,主持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对节约司法资源,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运用检察听证办案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让检察听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以较小的司法资源成本,获得了理想目标,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在该案宣布不起诉当日,检察官为双方当事人做了心理疏导,通过心理测评、树立榜样、积极鼓励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谈心谈话,二人当场握手言和,为重塑双方关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打下了基础。

某与某乡政府行政处罚纠纷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6月,家的羊群多次进入景泰县乡退耕还林区,乡人民政府向缪下达了《处罚通知书》、《处罚通知单》,决定对罚款1500元,拒绝接受处罚。2017612某乡林业站依据《景泰县林木管护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缪某家的3只羊予以扣留后以13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上缴至某乡林业站。

2017年,缪某以护林员蔡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羊款5000元。经景泰县人民法院一审、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终景泰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缪某的起诉。2019年,缪某再次以蔡某为被告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景泰县人民法院认为,缪某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驳回缪某的起诉。缪某仍然不服,于2019年11月向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信访。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景泰县某乡人民政府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在案件办理中了解到缪某为精准扶贫户,缪某本人已年过六旬,家庭生活困难,且对乡政府和扣押其羊只的护林员蔡某对抗情绪未消除。为有效化解缪某与某乡政府的行政争议,2020年9月25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在景泰县某乡缪某所属的村委会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工作人员、村民代表作为听证员,村书记、缪某长子作为见证人。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提出了解决不当行政行为的建议,听证会上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建议,某乡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当场支付变卖缪某3只羊的1300元,聘请缪某为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缪某作出承诺不再上访并将做好本职工作。至此,持续三年的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办案效果

    1.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解决群众实际生活困难。通过借助各方力量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不仅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办案为困难群众争取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镇振兴贡献了检察力量。

    2.该案办理,认真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通过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和谐的方式,利于让当事人充分陈述、申辩、质证,将问题摆在“桌面上”,作出的结果也更加具有说服力,做到“案结、事了、政和”,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周某某不起诉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0日5时许,白银市天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某某、工程技术部经理陈某、工程部经理王某某等人在白银区银山路长通厂门前管廊施工现场,因阻止白银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吊装燃气管道,与对方企业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周某某、陈某、王某某在与对方企业吊车司机金某某推搡时,致金某某从吊车操作平台坠落受伤。经鉴定,金某某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某、陈某、王某某三人所在的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被害人金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白银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职工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检察机关主动作为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承办人积极走访企业,了解双方企业产生冲突的诱因,为案件的及时办理争取时间和固定证据。因该案属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白银区检察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审查结果层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

2020年7月7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复函,经层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同意该院审查意见。2020年7月21日,白银区检察院拟对周某某、陈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案企业代表、律师等,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2020年7月22日,白银区检察院对周某某、陈某、王某某故意伤害案通过公开宣告送达的方式向涉案人员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效果】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新兴企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正是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刻,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决心,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一个重要举措。

外卖骑手交通安全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平川区检察院院工作人员经调阅外卖骑手违反交通规则相关资料,查明平川区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外卖骑手为及时送餐、避免差评和维持收入,未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存在超速、随意变道等违法情形,导致外卖员引发交通事故数量较多,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警大队作为白银市平川区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但其未及时履行好监管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该案系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为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公正、公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听证员从社会公共利益、外卖骑手工作条件、加强警示教育等角度,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依据,独立公正发表了听证意见,认为要加大对外卖企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同时对外卖骑手使用的送餐车辆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外卖骑手交通安全的警示教育,防患于未然。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警大队发出平检二部行公建〔2020〕35号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白银市平川区外卖骑手不按交通规则行驶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的情形加强监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为白银市平川区“三城同创”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安全和法治环境。

  【办案效果】

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该检察建议,结合白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组织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重点行业示范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落实,认真开展外卖配送行业整治行动。如:加强路查路检、开展联合劝导活动等;并加大安全宣传,提高配送人员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取得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生态文明保护的有机统一。

文某林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2日,靖远县河靖村村民高某功、王某朝、文某长在本村的一烧烤店内酒后发生口角,后文某长父亲文某、堂哥文某林赶至现场,文某林捡了半截砖头朝高某功扔过去打在高某功面部。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功伤情为轻伤二级。文某林到案后主动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件认为,文某林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案系因民间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一人轻伤,犯罪情节轻微,嫌疑人文某林案发后能主动认罪、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高某功损失,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双方均表明他们愿意和解。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制作了刑事和解书,为增强办案透明度,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案件侦查人员参加,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基层群众代表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依据,以及对该案嫌疑人文某林拟作不起诉理由向听证人员进行详细阐述。嫌疑人在会上真诚悔过,并当面向被害人再次赔礼道歉,被害人也对自己过错行为表示悔过,再次主动谅解嫌疑人。在场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向案件参与人员提问、并进行充分讨论,对该案嫌疑人文某林拟作不起诉处理提出各自意见。听证员经评议认为,嫌疑人文某林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真诚悔过等从轻从宽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也有过错,听证员均同意拟对文某林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经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文某林作相对不起诉,并进行公开宣告和送达。

   办案效果

   该案作相对不起诉,较好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依法运用检察起诉裁量权。二是多元办案助力社会发展大局。对拟不起诉案件,主动适用听证程序,通过公开听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化解了矛盾。三是案结事了人和彰显政治效果。该案因琐事引发矛盾纠纷、又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涉嫌犯罪,案件虽小,但很典型。通过在办案中开展挽救、警示、普法等具体工作,较好发挥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作用。

吴某某与某煤矿劳动争议公开听证案

   【基本案情】

平川区法院在重审吴某某与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吴某某向法院申请水泉法庭回避,法院驳回回避申请,但送达回证中无向吴某某送达该决定的相关记载。在法院重审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平川区法院裁定该案按吴某某撤诉处理。2021年4月16日,平川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后向平川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该案系吴某某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上级检察院交办到平川区检察院办理。经查:吴某某因与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川区法院民事判决,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法院重审中,原告吴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21日,平川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吴某某撤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平川区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就平川区法院的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021年4月16日,平川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听取承办检察官的案情介绍、处理意见及理由和当事人的陈述后,一致同意平川区法院的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检察建议发出后,法院予以采纳并积极进行了整改。

办案效果

通过对该案的监督,以检察建议促整改,推动提升了社会治理水平、充分保障和维护了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了法院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维护了司法正义与司法机关的形象,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