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景泰县人民法院对朱某、郑某虚假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至此,经过检察官调查核实,监督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终于使这起历经2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2019年4月,王某向景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朱某欠原告王某借款5万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后朱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2020年3月,朱某向景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其货款74480元,理由是:2011年9月朱某与王某达成合作协议,朱某将承销推广的“御米油”以出厂价销售给王某,由王某在成都销售挣取差价。2011年9月6日朱某在甘肃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提取了价值74480元的“御米油”,并于2011年9月7日货运交付给在成都经营此业务的王某,货款未付。2011年11月7日,在朱某一再要求下,王某向朱某书写了货品清单,确认收货的事实。2020年4月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朱某货款73323元。王某上诉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某不服二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办案检察官初步梳理,发现了该案的多个“异常”。一是如果朱某主张的王某自2011年9月即拖欠其货款的事实属实,那么朱某于2017年12月10日向王某借款的事实不应发生。二是朱某向法院提交的货品清单从内容上看明显是货物保管清单,不能证明朱某将货物销售给王某。三是如果王某为实际货主,货物保管清单不应由朱某持有。经调查核实,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与该案证人郑某存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重大嫌疑,涉嫌虚假诉讼罪,遂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白银市公安局,并跟踪监督指导。
该案系白银市人民检察院首例由民事检察部门向侦查机关移送的虚假诉讼线索,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形成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下一步,白银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内外部协作,合力打击,用检察官的“火眼金睛”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