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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打击食品违法行为 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1-05-24 11:30:12 来源:   点击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作为执法、司法机关,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只有让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和成本,才能有效阻止和震慑其再次违法,也能警示其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2017年3月20日,原景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景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景泰县A食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存放食品、食品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内容;存储食品原料变质生虫、非法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2017年5月18日,景食药监局对A公司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发出检察建议,依法监督履职

2018年2月9日,景食药监局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18年2月28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申请人景食药监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未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景食药监局不服法院裁定,于2019年1月17日向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景食药监局提供的材料、调阅法院案卷、与法院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认为景泰县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景食药监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办案检察官徐文芳表示。“(1)景食药监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2017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8月10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前景食药监局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2)景食药监局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2017年4月20日,在景食药监局办公室,A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某拒绝签收告知书,景食药监局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给颜某某,颜某某拒收后退回。5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景食药监局在A公司经营场所大门口张贴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拍照,且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颜某某,颜某某拒收后退回。6月7日,景食药监局在景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该决定书。之后,A公司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该公司关门歇业,颜某某不知去向。2017年8月10日,景食药监局在景泰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景泰县人民法院2018年2月28日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后,景食药监局在《白银日报》上又进行了公告送达。景食药监局在直接送达被拒绝签收后,先后采用了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已经非常充分地向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了告知、送达。景泰县人民法院认为景食药监局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1月30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向景泰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予以强制执行。

跟进监督,让检察建议落地有声

收到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后,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决定。

经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示由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进监督。2019年9月2日,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跟进监督,再次向景泰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本案中,A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在景食药监局依法检查、调查中拒不配合、态度恶劣,没有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拒绝签收行政法律文书,又不依法提出申辩、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采取公然对抗的形式拒绝执行景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只有让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和成本,才能有效阻止和震慑其再次违法,也能警示其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但时至今日,景食药监局对违法行为人A公司的行政处罚没有得到执行,其仍然逍遥法外,助长了其违法行为的气焰。”主管检察长来耀功在听取案件汇报时说到。

建议发出后,办案检察官持续跟进,主动与法院办案法官反复沟通,针对该案事实和证据,找准认识不一致的问题症结,对送达程序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论证,消除理解差异,使人民法院改变认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2月6日,景泰县人民法院采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的跟进监督检察建议。2019年12月16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原景食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跟踪问效,把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A公司已停产歇业,原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去向不明,人民法院执行中存在畏难情绪。办案检察官在中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建议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法人及股东的认缴股份等情况进行调查,要求申请人原景食药监局积极提供该公司相关情况资料,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强制执行该公司法人及股东。

“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对执行情况跟踪到底,为的是推进法律正确适用,保障行政执法环境。如果人民法院对于应当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予执行,那么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将得不到执行,长此以往就会出现更多的行政相对人对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消极执法,从而破坏行政执法领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检察职能,促使法院正确认识行政非诉执行和有关送达程序正确运用的同时,鼓舞了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履行执法职责。”办案检察官徐文芳在办结案件总结中提到。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持续跟进监督”“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等司法理念,以实际行动不负人民重托、回应群众期盼,做实做好景泰百姓舌尖上安全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