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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提供银行卡“日进斗金”是假,自食恶果锒铛入狱是真!

时间:2023-10-08 11:26:34 来源:   点击数:

当“馅饼”掉落眼前,

当贪婪和侥幸在心中滋生,

有些人选择铤而走险——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走流水”,

这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

当法槌最后敲响,

这次等待他们的,

是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案情

2019年9月,许某在海口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叫“运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的男子,同年11月,两人一起喝酒时许某向“运运”谈起自己几个月未发工资、手头拮据等困难,“运运”为许某“排忧解难”,称其朋友在为赌博网站转账,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转账,每取现1000元就能赚取100元好处费。许某就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号发送给“运运”用于网络赌博转账,几天后“运运”提醒许某其银行卡进账了,让许某去银行网点取现,此时许某发现自己银行卡被冻结,他并未在意,该银行卡他未再使用,也没有去注销。几个月后,“运运”告诉许某收售别人的银行卡也能从中赚取好处费,2020年12月,许某以为赌博网站转账为由,租用蔡某的两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交给“运运”,并向蔡某支付500元好处费。经查证,蔡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转账功能,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848余万元。

本案中,有“不劳而获梦”的不止许某、蔡某二人。经审查,2020年12月,何某经朋友“阿文”(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介绍,办理了三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转账,并将银行卡、电话卡交给“阿文”,经查证,何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转账功能,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844万余元;2021年1月,伍某因偿还债主“小胖”(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利息困难,“小胖”让伍某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电话卡给其朋友为赌博网站转账,以抵借款利息,伍某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1张电话卡交给“小胖”朋友,经查证,伍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转账功能,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463万余元。

2022年9月23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许某、蔡某、何某、伍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蔡某、何某、伍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伍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两卡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不能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更不能意图出借、出售以牟利,稍有不慎,日进斗金是假,锒铛入狱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