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5、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